公告日期:2024-07-31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4 年 7 月 30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
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可控投资
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等。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
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原则上不得
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
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
资信、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较强的银行等
金融机构,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得最大收益。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内部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在如下范
围内: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
上,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上,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如涉及关联交易,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相关内部规定执行,需总裁办公会审批后操作。
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
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计划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归
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四章 投资决策和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议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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