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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30 19:08:06 股吧网页版
供销大集: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31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 7 月 30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错误信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必须事先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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