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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31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4 年 7 月 30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
式侵占公司利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
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
金;
(四)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
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进行决策和实施,并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防范措施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副董事长为副组长、成员由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总裁、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
责审议批准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的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公司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
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公司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并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执行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
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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