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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9-30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刘学传、刘旭燕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60 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学传、刘旭燕: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刘学传、刘旭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8 号)载明的事实,你们在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药)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针对2020 年 1月 21 日海南海药子公司重庆天一医药有限公
司向重庆金赛医药有限公司转款 4,750 万元事项,你们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在未获取到相关合同的情况下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2016 年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5 条的规定。
请你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高度重视质量管理,扎实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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