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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2 19:08:02 股吧网页版
海德股份: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关于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3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于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路 1 号华润大厦 T4 楼 21 层邮编:030021

21/F,TowerT4,ChinaResourcesBuilding,No.1ChangxingRoad,WanbailinDistrict,Taiyuan,Shanxi

电话/Tel:(+86)(351)7032237/38/39 传真/Fax:(+86)(351)7024340

网址/Website: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9 月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编号:GPBA3218002
致: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弓建峰、齐春艳律师
出席了海德股份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星期四)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海德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公司应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副本及复印件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与其它需要公告的材料一起向公众披露,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召开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

2024 年 8 月 28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下午 2:50,在北京市海淀
区首体南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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