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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31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泰律非字(2024)第 92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严苑榕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
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4年5月30日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
并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
口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30 日 9:15
时~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5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时。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169,940,0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384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1,030,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36%。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68,909,9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2608%。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2,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0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72,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087%。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940,036 169,867,136 99.9571% 72,800 0.0428% 100 0.0001%
2、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940,036 169,867,136 99.9571% 72,800 0.0428% 100 0.0001%
3、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940,036 169,867,136 99.9571% 72,800 0.0428% 100 0.0001%
4、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940,036 169,867,136 99.9571% 72,800 0.0428% 100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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