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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30 19:20:05 股吧网页版
新大洲A: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31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泰律非字(2024)第 92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严苑榕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
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4年5月30日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
并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
口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30 日 9:15
时~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5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时。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169,940,0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384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1,030,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36%。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68,909,9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2608%。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2,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0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72,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087%。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940,036 169,867,136 99.9571% 72,800 0.0428% 100 0.0001%

2、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940,036 169,867,136 99.9571% 72,800 0.0428% 100 0.0001%

3、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940,036 169,867,136 99.9571% 72,800 0.0428% 100 0.0001%

4、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940,036 169,867,136 99.9571% 72,800 0.0428% 100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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