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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2 18:06:51 股吧网页版
新大洲A: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3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24-04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之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最高法民申 3304 号)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牙克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单独或合称“申请人”)的《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就要求本公司补交白音查干和西南部矿区长焰煤资源探矿时发生的勘探费、补交白音查干和西南部矿区长焰煤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差额事项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内民终 730 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截止目前,本公司及五九集团均未曾收到过该案的一审、二审裁定书(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 07 民初 25 号民事裁定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内民终 730 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司及五九集团已联系相关法院调取一审、二审裁定书,待收到后将补充公告。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与本案有关的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牙克石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牙克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再审请求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内民终 730 号民事裁定书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 07 民初 25 号民事裁定书;

3、判令被申请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补交白音查干和西南部矿区长焰
煤资源探矿时发生的勘探费共计 2276.37 万元,并承担从 2006 年 12 月 13 日起
至实际补交之日的未支付对价的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

4、判令被申请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补交白音查干和西南部矿区长焰
煤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差额 108642.4844 万元,并承担从 2006 年 12 月 13 日起至
实际补交之日的未支付对价的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

5、判令被申请人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第三项、第四项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理由

申请人《民事再审申请书》中载明的主要申请事实与理由如下:

2005 年 12 月 17 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与牙克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两
级政府”)与新大洲签订《合作意向书》,同意以净资产价格有偿将五九集团股权
整体转让。2006 年 1 月 8 日,两级政府与新大洲就五九集团国有股权转让交易等
内容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书》。9 月 28 日,两级政府与新大洲又签订《重组五九煤炭集团及新项目建设协议书》,就五九集团重组项目进行明确约定:“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定程序,对五九集团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对未进入本次转让资产范围的探矿权和煤炭资源储量,按照定向预留、分期有偿配置的原则,按新项目建设进度逐步由新五九集团有偿取得;鉴于五九集团西南部
的探矿权不在其名下,对该探矿权的权益以其投入为基础单独作价一并转让,没有纳入评估范围的白音查干矿的探矿权以该次转让时的投入为基础单独作价,待一期 10 万吨 PVC 项目投产时一并进行转让”。

2006 年 12 月 12 日,内蒙古牙克石市经济局(现更名为原告牙克石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国资管理职能剥离给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新大洲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将五九集团 78.82%的国有股权及采矿权和牙克石煤矿 63.95%国有股权及采矿权整体打包转让给新大洲,转让价格为 1.877 亿元。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新大洲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 201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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