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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1 16:59:12 股吧网页版
甘化科工:关于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注销回购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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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 于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 达法意字【2024】第 2018 号

二 〇 二四年五月

北 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 于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 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2018 号
致:广东甘化科工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甘化科工”)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指派王学琛律师和韩思明律师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工作,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
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 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
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批准与授权

1.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召开并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 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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