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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14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2024 年 6 月
(已经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应在综合考虑经营发展实际、股东意愿、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
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第七条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八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九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3、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5、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6、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需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7、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满足上述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增加现金分红频次,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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