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8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经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促进企业规范运作,
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全面、科学地评价公司经营成果和经营者的业绩,最大限度的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无锡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特制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长、经上级党组织明确的公司党组织相关负责同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薪酬确定遵循的原则
(一)以绩效考核为导向,实现股东价值与经营者价值趋同原则;
(二)经营者的利益与公司的经营业绩相匹配的原则;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原则;
(四)坚持公司近期效益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防止短期行为;
(五)坚持经营者薪酬水平及结构与市场相贴近的原则;
(六)坚持经营者薪酬水平与全体员工收入增长相挂钩的原则,促进公司和谐发展;
(七)坚持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收入“先审计、考核,后发放”的原则。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薪酬与考核
政策,对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办法提出建议。
第二章 薪酬确定及构成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分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特别嘉奖部分。
第六条 基本年薪是指按月固定平均发放的年度基本收入。主要根据公司经营规模、
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行业市场特点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基本年薪=年薪标准/(1+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标准根据营业收入、净利润核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制订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标准及具体金额,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当确定年薪标准的相关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调整划分标准,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评结果相挂钩的浮动薪酬。绩效薪酬
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评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为 1.5,根据实际情况可动态调整,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标准。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100 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当年经营业绩考评结果计算确定。如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低于 70 分,则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 0。
第十条 特别嘉奖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取得的突出工作成绩,参照以下条件确定,特
别嘉奖总额至多不超过绩效年薪。
(一)公司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及上级主管部门荣誉的。
(二)公司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作为项目的主要承担者,获得省级科技进步或技术发明一等奖,或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或技术发明二等奖以上的。
(三)公司盈亏水平显著提高,净资产收益率超过全国同行业;领导班子被确认为“优秀”的。
(四)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可以嘉奖的。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况,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相应调减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年薪和其他激励报酬直至取消。
(一)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存在瞒报财务状况、虚报工作业绩等情况,对核定考核目标完成值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网络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重大群体事件、违规投资非主业等情形,造成重大公司资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三)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上级有关规定,负有资产损失责任并受到相应处罚的。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追索扣回向高级管理人员发放的绩效薪酬和其他激
励性报酬。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
(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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