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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1 16:49:33 股吧网页版
威孚高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24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2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经 2024 年 8 月 20 日董事会第十一届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
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报刊,指定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网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
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江苏证监局。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须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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