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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4 17:07:02 股吧网页版
*ST工智: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5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 工智 公告编号:2024-091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智能”或“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发来的就公司有关哈工海渡项目起诉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4)苏 0591 民初 3484 号。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提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智能”或“公司”)作为原告就哈尔滨工大特种机器人有限公司(现名“严格防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严格防务”)及江苏哈工海渡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哈工海渡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海渡”)股权回购及现金补偿事项分别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哈工大机器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苏州工大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现名“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严格”)提起业绩补偿及
股权回购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在《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44)。

2024 年 4 月,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出庭通知书。公司有关
哈工海渡项目起诉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一案定于 2024 年 05 月 13 日在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审理。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9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2024 年 6 月,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公司申请将嘉兴大直机器人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嘉兴大

直合伙”)列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 2024 年 06 月 17 日出席开庭。具体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哈工智能公司作为第三人嘉兴大直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其认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大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大直公司”)怠于行使权利,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七)项之规定,起诉嘉兴大直合伙的合同相对方即本案被告严格公司,实际上是嘉兴大直合伙与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嘉兴大直合伙与被告之间的协议确定管辖。哈工海渡、嘉兴大直合伙及苏州严格、马鞍山哈工大特种机器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宁波市鄞州大直机器人产业投资企业
(丙方三)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签订的《哈工海渡增资协议》中约定合同签订地为
苏州工业园区,如本协议各方在争议发生后十日内协商未果,则提出争议的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苏州严格、嘉兴大直合伙、哈工海渡签订《哈工海渡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了苏州严格的业绩承诺及未实现的补偿、回购等条款,未另行约定管辖条款。因此,根据嘉兴大直合伙与苏州严格的协议约定,应当由合同签订地即苏州工业园区有管辖权的法院。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 1 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中,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向第三人嘉兴大直合伙支付业绩承诺补偿金额75,981,437.24 元及回购价款60,868,764.47 元,合计136,850,201.71 元,诉讼标的已经超过 1 亿元,嘉兴大直合伙与苏州严格住所地分别在浙江省和江苏省,故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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