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40025-03号
致: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或“上市公司”)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委托,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见证上市公司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上市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宜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2024 年 8 月 31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且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已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
门北大街 42 号节能大厦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张会学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
15:00。网络投票已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00 截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709 人,代表股份1,576,364,37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279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1,357,772,535 股,占上市……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