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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3 18:07:07 股吧网页版
宝塔实业: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4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 于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6 号德宁国际中心 28/29 层 邮编:750004

28-29th Floor, Dening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66 Beijing Middle Road, Jinfeng District, Yinchuan City, Ningxia
电话/Tel:+86 951 6011966 传真/Fax:+86 951 6011012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5 月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4]223 号
致: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是一家在宁夏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受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冯建军、黄兴龙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 15:00 在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
山西路 388 号 408 会议室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2024 年 4 月 17 日以现场及通讯方
式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表决方式等予以了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召开通知已提前 20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内容及通知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程序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6 日,会议日期
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 15:00 在会议通知的地点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李昌盛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 9:

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的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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