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1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24-066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制药/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 5558 号,驳回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亿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华公司”)、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东北制药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2022 年 11 月 28 日、2024
年 4 月 12 日、2024 年 11 月 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88)《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的相关内容。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亿华公司与东北制药、抚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亿华公司、再审申请人东北制药不服最高院(2023)最高法民终 135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亿华公司再审请求如下:
1.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终 135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辽民一初字第 1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2.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终 135 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3.依法再审本案并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辽民一初字第 1 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的基础上改判支持亿华公司的原一、二审其它诉讼请求。
公司再审请求如下:
1.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终 135 号民事判决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辽民一初字第 1 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亿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亿华公司承担。
最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驳回辽宁亿华实业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事项计提负债约 2,705 万元,因此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具体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 5558 号。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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