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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6 19:21:06 股吧网页版
盛达资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7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 6 月 26 日(星期三)
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6 月 3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6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
讯网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内容做出了详细描述。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通知,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 158 号盛达大厦 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赵庆主持。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6 月26日9:15至9:25,9:30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57,600,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285%。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701,737 股,占公司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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