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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0 20:45:32 股吧网页版
*ST美谷: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21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3-137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士国、范时杰、林斌、张健伟、胡冉、冷阳:

经查,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奥园美谷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2022 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2023 年 1 月 30 日,公司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2 年度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1,300 万元至-16,800 万元。2023

年 4 月 15 日,公司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22 年度预计净利

润修正为-80,000 万元至-160,000 万元,新增披露了预计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为-17,000 万元至 63,000 万元,并同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2022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

为-158,346.53 万元,2022 年末净资产为-16,138.33 万元,公司股票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2022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业绩预告未披露预计期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况,也未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予以提示。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郭士国作为公司董事长、范时杰作为公司总经理、林斌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张健伟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2021 年关联交易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 2021 年年报显示,公司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和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胡冉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林斌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冷阳作为公司时任监事,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三)2021 年年报重要信息披露不完整

2020 年 8 月,公司和相关责任方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

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广东公司)签署了《关于联合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纾困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实质性重组的合作总协议》 (以下简称《合作总协议》),约定由信达广东公司收购相关债权人对公司子公司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共 11 笔债权。根据《合作总协议》,如相关债务出现违约,信达广东公司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在 2021 年年报中对前述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披露不完整。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胡冉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范时杰作为公司总经理、林斌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张健伟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士国、范时杰、林斌、张健伟、胡冉、冷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我局已针对公司 2021年关联交易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启动立案调查,后期调查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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