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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7 18:13:32 股吧网页版
*ST美谷: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8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4-067
奥 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约 4,845.83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期末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告,以下简称“信达资管”)因合同纠纷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偿还重组债务 人民币
40,842,000.00 元;

2、判令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偿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重组宽限补偿金和违约金,以计息单为准;

3、判令各被告给付原告本案律师费人民币 30 万元整;

4、判令被告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田汉、李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6、具体内容详见2023 年 5 月 9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信达资产起诉状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信达资管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出具了《确认函》,同意只追索公司对剩余
7 项债权项下的本金人民币 81,923.17 万元范围内的担保责任,豁免公司对剩余7 项债权处本金以外的其他相关债权权益的担保责任,并承诺在 2024 年度不会
就此申请执行公司的资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披露于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信达资管<确认函>的公告》。前述《确认函》作为证据提交了受理法院。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收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辽 0203
民初 221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债务本金 40,842,000 元;

2、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
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截至 2022 年 3 月 17
日为 6,841,031.71 元,自 2022 年 3 月 18 日起至债务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16.2%计算;

3、被告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田汉、李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奥团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田汉、李莉连带给付原告律师费 300,000 元;

5、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68,818 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
担 157,696 元,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田汉、李莉负担 311,122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田汉、李莉负担。公告费 1,540 元,由
被告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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