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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9 17:47:05 股吧网页版
新华联: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和诉讼结果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0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24-054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和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涉及诉讼进展情况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资子公司西宁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新华联置业”)于近日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民事判决书》﹝(2023)青 01 民初 165号﹞,西宁中院对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青海省分行”)与西宁新华联童梦乐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童梦乐园”)、西宁新华联置业就贷款偿还纠纷做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 件 基 本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4-007号)。

(二)判决情况

1、确认案涉《新华联童梦乐园(一期)项目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项
下的贷款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提前到期;2、被告西宁新华联童梦乐园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借款本金
1,190,438,750 元;支付利息 84,332,318.53 元、利息的复利 3,243,169.18 元、罚息
2,271,303.15 元、罚息的复利 48,926.22 元;3、被告西宁新华联童梦乐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代理行代理费200,000 元;4、被告西宁新华联童梦乐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律师代理费 80,000 元;5、原告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就被告西宁新华联童梦乐园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原告国
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对新华联童梦乐园(一期)项目的收费权和项下全部收益在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驳回原告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573,497.86 元,由被告西宁新华联童梦乐园有限公
司负担 6,455,174.86 元,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负担 118,323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西宁新华联童梦乐园有限公司负担。

(三)上诉情况

国开行青海省分行在上述一审判决后进行了上诉,上诉请求为: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七项,依法改判为:①被上诉人西宁童梦乐园承担因逾期还款产生的违约金 11,904,387.50 元,以及违反应收账款质押及监管约定的违约金 11,904,387.50 元;②被上诉人西宁新华联置业在被上诉人童梦乐园公司欠付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原审判决第五项为:上诉人就被上诉人西宁童梦乐园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被上诉人西宁童梦乐园欠付的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确认上诉人对新华联童梦乐园(一期)项目的收费权和项下全部收益,在被上诉人西宁童梦乐园欠付的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二、涉及诉讼结果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置地”)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民事判决书》﹝(2023)湘民终 301 号﹞,湖南高院对新华联置地、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新华联”)与株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云龙区管委会”)就合同纠纷做出终审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30 日、2023 年 8 月 15 日、2023 年 9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2022-057、2023-091、2023-097 号公告。

(二)判决情况

1、维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 02 民初 69 号民事判决第二
项;2、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 02 民初 69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3、株洲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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