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1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风险评估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查验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取得并审阅汽车金融公司的财务报表、监管指标表和其它相关资料,对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资质、内部控制、经营情况、合规及经营风险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 汽 车 金 融公 司经 营业 务 资质 情况
(一 ) 业务 资质
1.汽车金融公司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其颁发的《金融 许 可 证 》 , 证 件 号 为 : N0017H250000001; 持 有 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 营 业 执 照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50000005172683XW。
2.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 476,843 万元人民币,其中:中国兵
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144,825 万元,占股本 30.37%;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136,649 万元,占股本 28.66%;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100,000 万元,占股本 20.97%;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95,368 万元,占股本 20%。
3.汽车金融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宇昕。
4.汽车金融公司注册及营业地: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 14 号
27-1、28-1、29-1。
(二 ) 经营 范围
经查验汽车金融公司的《金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证件,汽车金融公司的许可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 汽 车金 融公 司 内部 控制 情况
(一 ) 内部 控制 环 境
1.汽车金融公司的组织架构
汽车金融公司已按照《公司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根据相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同时,汽车金融公司按照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反馈系统互相制衡的原则设置了公司组织结构,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2.三会设置与主要职责
汽车金融公司已按照《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为汽车金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监事会为股东会的派出监督机构。并对董事会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在内部控制中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1)股东会
汽车金融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2)组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对董事、监事进行考核,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1.3)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报告;
(1.4)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1.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1.6)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7)审议批准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1.8)审议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的方案;
(1.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
(1.10)制定公司章程或批准章程修改方案;
(1.11)审议批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1.12)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1.13)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权作出决议;
(1.14)对聘用或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15)审议批准公司国有产权变动和重大的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或赞助,按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批准子公司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1.16)批准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1.17)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重大事项进行抽查审计,并按照公司负责人管理权限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1.18)审议批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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