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3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向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
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
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中联川评报字[2024]第 170 号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向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
的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目 录
声 明 ...... 1
摘 要 ...... 3
资产评估报告 ...... 5
一、 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 5
二、 评估目的 ...... 13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13
四、 价值类型 ...... 16
五、 评估基准日 ...... 16
六、 评估依据 ...... 17
七、 评估方法 ...... 21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32
九、 评估假设 ...... 34
十、 评估结论 ...... 36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 39
十二、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40
十三、 资产评估报告日 ...... 42
附 件 ...... 44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向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
的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的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评估结论生效的前提,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清单以及评估所需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权属证明等资料,已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五、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
六、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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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向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
的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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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向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
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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