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7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武文伽、王晓晨律师出席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 年 5 月 16 日
再次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在公司召开,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符,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田少平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9 人,代表股份 157,102,0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69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55,470,2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15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2 人,代表股份 1,631,7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369%。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3 人,代表股份 1,658,4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4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6,7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8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2 人,代表股份 1,631,7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369%。。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十一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7,087,4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
反对 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3,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197%;反对 1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80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7,087,4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
反对 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3,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197%;反对 1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80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关于2023年度计提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