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6-21 18:37:57 股吧网页版
万方发展:关于万方城镇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2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发展”或“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之注销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内未行权的 1,470,000 份股票期权,以及因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注销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第二个行权期的 2,918,000 份股票期权的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期权激励计划》”)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万方发展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万方发展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万方发展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行权的批准和授予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自2021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16日止,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张贴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