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0
关于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碟子湖大道
555 号时间广场 B 座 7 层
目录
一、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2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5
四、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6
五、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在本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7
六、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7
七、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8
八、结论性意见...... 8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仁和药业/公司 指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修订稿》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指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监管指引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关于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求沃股字(2024)00R06 号
致: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接受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虚假、隐瞒和重大遗漏之处,文本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或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根据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994XX)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 (https:// gsxt.amr.jiangxi.gov.cn),仁和药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葛玄路 6 号(承诺申报)
法定代表人 杨潇
注册资本 139993.8234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6 年 12 月 04 日
营业期限 2011 年 04 月 01 日至长期
一般项目:中草药种植,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软件开发,广告制作,广告
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机械设备销售,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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