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2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证券简称:*ST 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4-065 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2024年4月22日,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分别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渝05破申129号及(2024)渝05破申130号《民事裁定书》,五中院正式裁定受理公司及重庆金科的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刊载的相关公告。
2、近日,公司及重庆金科分别收到五中院送达的(2024)渝05破117号和(2024)渝05破118号《决定书》,五中院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联合担任公司及重庆金科的管理人。
2024年4月22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庆金科分别收到五中院送达的(2024)渝05破申129号及(2024)渝05破申130号《民事裁定书》,五中院正式裁定受理公司及重庆金科的重整申请。近日,公司及重庆金科分别收到五中院送达的(2024)渝05破117号和(2024)渝05破118号《决定书》,五中院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联合担任公司及重庆金科的管理人。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1、(2024)渝05破117号《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4年4月22日,五中院根据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经随机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
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联合担任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代青为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2024)渝05破118号《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4年4月22日,五中院根据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经随机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联合担任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代青为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3、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山大道1号天湖公园南门1号办公楼
联系人:崔子琦、林周汪、何雪连、陈浩然
联系电话:15730876117、15730780961、15723172185、15736481254
二、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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