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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6 21:29:12 股吧网页版
盈方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 529-2 号
致: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方微”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拟回购注销《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拟注销《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进行核查和验证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

本法律意见仅供盈方微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盈方微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23年9月27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拟向2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266.00万股,向54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为1,633.00万份。其中史浩樑、顾昕、李嘉玮、张韵和王芳拟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其余4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同意本议案。

2、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

3、2023年10月11日,公司监事会发表《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3年10月16日,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议案。

5、2023年10月16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史浩樑、顾昕、李嘉玮、张韵和王芳拟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

6、2023年10月16日,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条件发表了审核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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