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6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另两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会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第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帐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出席公司股东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八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以上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业务部门必须按要求提供,并应给予其它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一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
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监事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监事会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召开股东会批准监事辞职并填补其空缺。监事的辞职报告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能生效。员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辞职的,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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