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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02
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INGYE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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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兴能源”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远兴能源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查验。远兴能源已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远兴能源已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单位出具的证明和公开的信息文件以及远兴能源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考核标准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文件内容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远兴能源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远兴能源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4年8月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四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提案》,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024年8月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董事会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4年8月1日。
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第四次专门会议决议同意以2024年8月1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8月1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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