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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9 21:34:30 股吧网页版
IPO中介迎严规:斩断上市成功费 地方奖励降温 考验中介收入
来源:新京报 作者:徐雨婷

  8月19日,券商板块局部走强,截至8月19日收盘,东北证券涨2.06%,山西证券、中泰证券跟涨。另有部分券商股价飘绿,天风证券跌3.86%、锦龙股份跌2.82%。

  近日,司法部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相关起草说明提到,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问题,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相关收费行为。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贝壳财经记者分析指出,新规实施后,IPO中介费收费规则将更加规范和透明。长远来看,新规将有利于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斩断上市成功费,降低“欺诈上市”动机

  针对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及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均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以股票是否成功上市作为收费条件会导致中介机构为了确保收费而放松对上市公司质量的审核。”田利辉认为,中介收费不得与上市结果挂钩,有助于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降低其协助公司进行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的动机。

  《征求意见稿》明确,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田利辉指出,新规进一步强调“不得变相收费”是为了防止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增加企业负担,损害投资者利益,同时也为了加强监管,保障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另外,《征求意见稿》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前述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将地方政府纳入监管或可预防地方政府不当干预,确保资本市场的公正性。”田利辉表示,新规或将规范地方政府在推动企业IPO过程中的行政化激励措施,减少“带病闯关”的现象,促使企业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需要和市场条件决定是否上市。

  新规明确处罚措施中介收入或迎考验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违反该规定的处罚措施。

  其中,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反该规定第九条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暂停执行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

  田利辉表示:“违规成本提高将进一步震慑不法行为,规范资本市场秩序。”

  今年以来,中信证券多次因在IPO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收到警示函或监管函,海通证券、招商证券、华西证券等券商也曾因投行业务违规收到监管函。IPO收紧,监管趋严,券商行业投行业务收入也同比下降。Wind数据显示,2023年,券商行业平均投行业务收入由上一年的6.89亿元减少至5.68亿元;平均投行业务利润由上一年的1.83亿元减少至1.13亿元。

券商投行业务收入变化情况

  “中介机构收入或将更加不稳定,这也要求中介机构进一步提升专业性和服务质量。”田利辉表示,新规迫使中介机构调整收入模式,中介机构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的依据,则需另寻更公正、更合理的收费方式。

  总体上看,民生证券分析师张凯烽认为,《征求意见稿》对于中介机构收费的监管有助于提升市场透明度,规范融资端行为,推动券商在注册制下的“看门人”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有望推动资本市场供给侧改革和长期健康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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