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1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24-065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除案件受理费外,暂不涉及金额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裁定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产生重大影响。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9 日
收到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常某某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的(2024)
甘 0191 民初 407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常某某 ,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筱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慕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 区亚太工业科技总部基地 A1 号楼,法定代表人:马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峰,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惠春,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某某作为持有公司 419,500 股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向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撤销被告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作出的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24年 8 月 31日,公司收到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甘 0191 民
初 407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9 月 2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4年 9 月 9 日,公司收到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4)甘 0191 民初 407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常某某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申请人
常某某于 2024 年 8 月 14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依据
2024 年 7 月 11 日作出的《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向广州万顺技术
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申请人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向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
公司购买诉讼保全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申请人起诉所要撤销的决议为定向增资。如不停止该决议的执行,申请人胜诉权和其他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将无法保障,为防止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因该次定增行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在就该次股东会议决议的合法性未作出裁决前应当暂停该决议的执行,而且申请人依法提供了保全担保,故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依据 2024 年 7 月 11 日作出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向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份。
案件申请费 30 元,由常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约为 90345 元(本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22%;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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