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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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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 6 号院(旭阳科技大厦)东 1 号楼 8 层
东侧第二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名称、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说明、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11 项议案,分别为《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融资额度和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拟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孙公司投资建设拉晶和太阳能光伏电池片项目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 5 万吨负极材料前端项目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续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及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及/或股东授权代表,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 3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65,368,2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8540%。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3,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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