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8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九月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 5809-1000 传真:(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滨海能源”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份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发行人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相关部分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
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 120038 号,以下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现谨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同于《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除非另有说明,相关词语简称及全称如下:
简称 全称
滨海能源、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公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司
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66,640,000 股(含本数)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
A 股股票并于深交所上市事宜
旭阳控股 旭阳控股有限公司
京津文化 天津京津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泰达控股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新华印务 天津新华印务有限公司
万卷润山 天津万卷润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翔福新能源 内蒙古翔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清水河能源 清水河旭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新能源 北京旭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固阳新能源 固阳旭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包头新能源 包头旭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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