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7-25 19:31:07 股吧网页版
恒逸石化: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192号
致: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第 1 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本次调整相关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考核标准是否恰当与合理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恒逸石化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恒逸石化的如下保证:即恒逸石化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恒逸石化为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恒逸石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恒逸石化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恒逸石化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备或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恒逸石化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本次调整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批准与授权

(1)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充分征求了公司职工代表意见。

(2)2024 年 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

(3)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4)2024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