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
《证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公司股东大会是5月20日通过定增预案的,就算6月20日才向证监会提交注册申请,也早超过3个月的期限。定增黄了,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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