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s/pdf.png)
公告日期:2024-05-2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522 第 228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522 第 228 号
致: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受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股份”或“公司”)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河钢股份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见证和核验。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河钢股份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召开,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1.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30 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 号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4.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或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60人,代表股份数为6,769,987,6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920%,均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6人,代表股份数为173,780,9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11%。上述中小股东均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