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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09
关于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
《关于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4年 7 月 5 日于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签订:
甲 方: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河钢股份”)
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玉
乙 方:河北钢铁产业转型升级基金(有限合伙)(简称“转型基金”)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金融中心 1 号楼 B 座 3 层 307 号
委派代表:王陇刚
目标公司: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简称“目标公司”)
地址:河北乐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海深
鉴于:
(1)目标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
注册资本为 1,362,572 万元,实收资本 1,362,572 万元。于本协议签署日,
目标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河钢股份 941,550 941,550 69.1009%
转型基金 421,022 421,022 30.8991%
合计 1,362,572 1,362,572 100%
(2)河钢股份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代码为 000709,目前河钢股份有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认购
目标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经各方友好协商,各方愿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并特此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总 则
1.1 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协议(包括鉴于条款)中下列左栏所列之词语和术语应具有下列右栏所定义之含义:
本协议 指本《关于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包括
对其不时的修改和补充;
本次增资 指河钢股份依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认缴目标公司
新增注册资本并取得目标公司股权的行为;
投资款 指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河钢股份为认购目标公司新增注
册资本 385,139 万元而向目标公司支付的增资总价 48
亿元;
增资交割日 河钢股份将投资款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至目标公司
账户之日;
增资完成日 目标公司就本次增资办理 完毕 工商/ 市监局 变 更登记之
日;
1.2 释义
就本协议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
1.2.1 “第三方”,系指除本协议各方之外的任何人。
1.2.2 “工作日”,系指除星期六、星期天及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在
中国的银行通常营业的日子。
1.2.3 “天”或“日”,系指日历日。但是,如果需要在任何非工作日(亦
即任何周六、周日或中国的法定节假日)采取任何行动或履行某项义务,则可将该行动或义务推迟到随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进行。
1.2.4 在列举一系列相关事项的用语使用中,“包括”一词对于一般性的
描述用语优于列举事项,并无限制。
1.2.5 本协议项下的“以上”包括本数,“超过”、“少于”不包括本数。
1.2.6 当在本协议中提到条、款、段落或附件时,除非另作说明,指的是
本协议中的相应条、款、段落或附件。
1.2.7 本协议的目录部分和各条、款使用的标题仅为方便参考的目的而设,
对其所涉及的相关条款的实际含义并无影响。
第二条 本次增资
2.1 本次增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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