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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24 16:12:09 股吧网页版
河钢股份: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4


债券代码:149011.SZ 债券简称:19 河钢 02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9 号 1-9 层

2024 年 9 月

声明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对外披露的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开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国开证券作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重大事项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利安达”)

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聘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中兴财光华为公司连续服务年限已超过 8年,执业期间恪尽职守,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控情况。2023 年度,中兴财光华对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又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第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超过 8 年。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中兴财光华连续聘任年限已超过 8 年,因此,2024 年度公司需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以邀请招标方式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公开选聘,依据评标结果,公司拟聘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兴财光华、利安达进行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悉本事项,并对本次变更无异议。中兴财光华、利安达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需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恰当,会计师事务 所的选聘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9月 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截至目前,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有息负债均按时还本付息。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会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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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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