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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5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4】粤金桥非字第1184号
致: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郭东雪律师与冯熙凝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查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
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等相关公告;
3.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4 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
4.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
大会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第九届董事会召集。为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6 月 4 日将《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在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 20 日前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并以公告的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会议通知》中已列明了需审议的提案及提案内容的披露情况与查阅方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将《补充通知》等相关文件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并以公告的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根据《补充通知》,鉴于姚作为先生因个人任职时间原因决定放弃第十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决定,取消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提案 10.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子提案“选举姚作为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除上述事项及提案序号调整外,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其他事项不变。《补充通知》中已列明了需审议的提案及提案内容的披露情况与查阅方式。《补充通知》发出后,未修改《补充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新增提案。
公司已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公告了关于取消子提案的《补充通知》,并列明了取消原因,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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