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3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4】粤金桥非字第1784号
致: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郭东雪律师与冯熙凝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查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4年 8月 28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半
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3.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第十届董事会召集。为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8月28日将《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并以公告的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会议通知》中已列明了需审议的提案及提案内容的披露情况与查阅方式。《会议通知》发出后,未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新增提案。
经查验,上述公告记载有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公司董事会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4年 9月 12日 14时 50分在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
街 1 号锦龙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2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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