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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29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股票交易自查期间
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四年十月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内幕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2024粤金桥非字2187号
致: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龙股份”或“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锦龙股份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所持有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20%的股权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出具了《广东金桥百信
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锦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以下简称“《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等现行法律法规,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锦龙股份首次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之日前 6 个月至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3 年 5 月 4 日至 2024 年 9 月 23 日)(以
下简称“自查期间”)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锦龙股份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已经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核查意见。对于财务、会计、评估等专业事项,不属于本所律师专业范围事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内容或结论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因此,本所律师仅对财务、会计、评估等文件的数据和结论予以引用,并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财务、审计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内容或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上市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已经得到上市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即上市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上市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且该等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上市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

除非另有所指,本专项核查意见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与上市公司披露的《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专项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审核,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上市公司在其关于本次交易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上述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易进行核查验证,并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规定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等相关规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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