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4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具体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认真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
根据《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目标以及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根据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公司未来 12 月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已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的前提下,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发言重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三)股东大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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