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中路12 号)召开的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4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13 项议案,包括《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3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4 年度事业计划》《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公司开展结构性存款等保本型业务的议案》《关于借款及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聘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议案》《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 2024 年 4 月 2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通知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14 名(代表 65 名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5,979,807,7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816%。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23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110,486,4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72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29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546,804,4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