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4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 18 号百扬大厦 11 楼 邮编:610011
11F, Square One, No.18 Dongyu St., Jinjiang District, Chengdu, Sichuan, P.R.China
电话/TEL:(028)87747485 传真/FAX:(028)86512848
网址/WEBSITE:www.kangdacdlawyers.com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163 号
致: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美丰”或“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指派律师徐小玉、陈培玉参加了四川美丰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 14:30 在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蓥
华南路一段 10 号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