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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速: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9


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
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 第 00132 号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 第 00132 号
致: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 简 称 “ 证 券 法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
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了《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25,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登记事项、网络投票流程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 5月28日 9点00分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529 号清控创新基地 B 座10 层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武艺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5月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5月28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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