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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30 19:25:39 股吧网页版
广发证券:《广发证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8 月 30 日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2
第三章 职责权限......4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6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7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7
第七章 附则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任职资格审核、提名和聘任制度的健全与监督执行。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必要时,提名委员会亦可以聘请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必须占大多数(多于二分之一)。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推选产生。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须为独立董事)代行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提名委员会一半及以上的委员选举一名委员(须为独立董事)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之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主动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的辞职自其书面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如提名委员会因该委员的辞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且该委员仍具备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时,辞职应当在新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最低人
数,或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如确因委员不再具备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导致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规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等至少每年对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和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进行审阅并向董事会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或建议,对相关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对董事候选人(尤其是董事长)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委任、重新委任或继任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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