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4 年 10 月
(已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3
第三章 关联交易......5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8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17
第六章 附 则......21
附 录 ......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定价公允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估价;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四)与关联人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表决关联交易时,应当回避;关联人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五)关联交易程序应当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其中包括《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
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不含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不含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3)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4)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5)配偶的兄弟姐妹;
(6)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
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前述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
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不应仅局限于法律关系。
第十条 《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包括:
(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包括在过去12个月内曾是
董事的人士)、“监事”、“最高行政人员”和“主要股东”;
(二)上述(一)项中任何人士的“联系人”;
(三)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而任何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于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有权(单独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百分之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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