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024 年 12 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重大事项相关公开信息、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受托管理人”)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招商证券所做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21 广发 04”、
“21 广发 06”、“21 广发 07”、“21 广发 11”、“21 广发 12”、“21 广发
20”、“21 广发 21”、“24 广发 D6”、“24 广发 D9”、“24 广 D10”、“24
广 D12”、“24 广 D13”和“24 广 D14”之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
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上述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上述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重大事项情况
发行人于2024年12月17日披露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并正式立案,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美尚生态案(以下简称“本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发证券”)为 20 名被告之一;
3.涉案的金额:目前 12 名原告的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 950,202.89 元,
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广发证券作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主承销)机构,于2023年9月23日披露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3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陈卫福等合计12名自然人投资者
各原告推荐的拟任诉讼代表人为陈卫福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王迎燕、徐晶、美尚生态、广发证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钱仁勇、吴运娣、季斌、周芳蓉、惠峰、龙俊、石成华、江仁利、陈晓龙、俞啸军、许中华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申请诉讼方式: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王迎燕赔偿各原告损失暂计人民币949,602.89元;
(2)判令被告一王迎燕按照每名原告50元的标准向原告代表人赔偿通知费,该项诉讼请求暂计人民币600元;
(3)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的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2.目前进展
2024年12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作出(2023)粤03民初5772号民事裁定,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5年6月25日(含)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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