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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6 18:11:01 股吧网页版
恒申新材:关于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7


关于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广能(2024)法意字第 241 号
致: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8 月 6 日 14:30 在公司 206
会议室召开。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受公司委托,指派陈洁芳律师、关超鸿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等。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内容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的内容或数据发表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并由
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20 日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及提案披露情况、会议登记方式以及联系方式、联系人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6 日 14:30 在公司 206 会议室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郭敏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公告中所列明议题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代理人)计 112 名,代表股份数 276,167,7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387%,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股东大
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20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广东恒申美达新材
料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董事会 2024 年7 月 20 日的公告相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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