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8-07 19:05:12 股吧网页版
华神科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3]AN176-6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 于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 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3]AN176-6号

致: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根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与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或“华神科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对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相关单位及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核查。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类 1 号监管指
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上市公司披露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之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交易事项
之日止(即 2023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以下称“核查期间”)在
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了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所律师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承担责任;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重组股票交易核查期间内相关单位及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相关主体的核查范围及核查期间

(一)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的核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相关各方提交的自查报告,本次重组核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

1.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即华神集团)、实际控制人及华神集团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 本次交易对方(即四川远泓、成都博浩达)、交易对方控股股东成都远泓
及其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 标的公司(即博浩达)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5. 为本次交易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具体业务经办人
员;

6.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
括该董事及监事本人);

7. 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二) 核查期间

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披露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之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交易事项之日止(即2023年10月20日至2024年7月10日)。

二、核查期间相关单位及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证登记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除限制性股票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