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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事项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事项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37F20240104-06 号
致: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能源”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甘肃能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
“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重组,本所已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出具
了德恒 37F20240104-01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对本次重组相关人员在甘肃能源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对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事实,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电投常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下同)提供的文件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2.本所律师已得到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保证,其已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3.对于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核查意见。
4.本核查意见仅供甘肃能源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申报或予以披露。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核查期间
(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次交易的交易
对方,以下简称“电投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3.甘肃电投常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4.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前述 1 至 4 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6.其他在甘肃能源重组停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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